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宿舍場地提供設置自動販賣機招商公告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宿舍場地提供設置自動販賣機招商公告

一.總說明:本校為提供住宿學生飲料、商品等零售需求,依據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第4條第2項,辦理宿舍場地提供設置「自動販賣機」,委託專業廠商經營自動販賣機服務,特辦理本次招商作業。
二.招商範圍:本校所屬宿舍場地內。
三.履約期間:1091001日至1110930日。合約期滿,若經本校依滿意度調查結果平均達3.5以上且履約情形良好,並於契約到期前召開審查會議,經會議審核通過且雙方無異議,得續約2年。
四.機台營業時段:24小時。
五.履約保證金:應於簽約前繳交履約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整
六.場地租金及相關費用說明:
  • 冷藏機型電費每台每月新臺幣1,260元;非冷藏機型電費每台每月新臺幣180元,場地管理費每台每月新臺幣300元,按一年期費用計算繳交,履約廠商應於接獲本校通知繳費期限前(如遇假日順延)向本校出納組繳交,並將繳費收據(業務單位留存聯)送交本校住宿組備查。
  • 逾期繳納本條第(一)項費用時,每逾一日按滯納數額加徵千分之五之懲罰性違約金;延遲2個月以上經本校通知仍不立即繳納時,本校得解除或終止合約,並得優先自履約保證金中扣抵之。
  • 履約期間應就承租場地投保產品責任險保險及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 因承租場地營業衍生之房屋稅、地價稅、營業稅或其他稅捐費用,或因違反衛生、環保等相關法令規定應繳納相關罰款等,概由履約廠商自行負責。
七.使用用途:於本場地以設置自動販賣機為限,除經本合約約定之用途外,履約廠商不得轉作其他用途。
八.使用注意事項:
  1. 自動販賣機設置選址應經本校(含該舍生治會)同意,履約廠商不得自行選定位置或要求於本場地以外區域設置。
  2. 本校僅辦理本場地出租,履約廠商所設置之自動販賣機等設備,其安裝、保管、養護、貨款之回收及管理等,由履約廠商自行負責,如有遺失或毀損等情事,本校不負任何保管或賠償之責任。
  3. 履約廠商所設置之自動販賣機其電源線路必須按相關法規安裝,應具有漏電斷路器功能及設置安全開關,應定期檢查電源線路、插座安全性等。
  4. 履約廠商於本場地之用電設備設施應按相關法令規定設計、施作及安裝,乙方應事先將施工計劃書圖併同經合格電機技師簽證合格之電力平面圖、單線圖等送交甲方備查,其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負責。
  5. 履約廠商應於販賣機旁設置清潔紀綠表、維修紀錄表、送貨紀錄表,供本校查驗。
  6. 其餘未盡說明事項,請參閱附件合約書範本,實際履約規範逕以合約約定內容為準。
九.申請資格: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行號且營業項目包含「F203010食品、飲料零售業
十.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09915日。
十一.申請應備文件:
  1. 申請書1(含自動販賣機設置表)
  2. 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明。
十二.收件及審查程序:
  1. 收件截止期限為109915日下午5時止,送至本校學務處學生住宿服務組辦公室。
  2. 招商審查會議:
  • 時間:109918日下午230分。
  • 地點:大一女舍1樓多功能研討室。
  • 廠商報告:請廠商準備10分鐘簡報簡介經營實績、產品介紹、回饋方案等,並準備15分鐘現場答詢。因應場地限制,廠商代表出席以3人為限。
  • 審查會議結果將陳報本校核准後,通知合格廠商後續簽約相關事宜。
十三.其他:本公告說明未詳盡之處,請於1099145時前逕洽本校學務處學生住宿服務組(聯絡人:呂小姐,電話:02-3366-2266)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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